2017年8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纤维检验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绍兴市远洋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样品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所检项目中面料耐光色牢度、纤维含量、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其中纤维含量和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项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7年8月17日送达,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对检验结果的异议。本案于8月17日立案,同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良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生产该批次防晒衫100件,已销售90件,销售价39元/件,抽样10件(其中备样4件),涉案货值金额为3900元。因该公司未能提供生产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防晒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防晒衫;
2、没收4件备样防晒衫;
3、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
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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