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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7]1002号

日期:2017-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消防检测服务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杭州志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7]10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方长兵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7年4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志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绍兴某商务用房(即绍兴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部分消防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检测报告中管网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因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进行立案查处,8月2日向该公司及方长兵、巴庆国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及方长兵、巴庆国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指派检测人员巴庆国、齐加强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9月30日对绍兴某商务用房进行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检测的绍兴某商务用房由展厅(1-3层)、展厅维修车间(1-4层)、综合楼(1-4层)、地下室(即地下车库)等部分组成。上述检测服务活动系该公司巴庆国为主检测,巴庆国系直接责任人员,上述报告系该公司方长兵批准后出具,方长兵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在开展上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1)绍兴某商务用房中分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内的车辆通道上设置有2樘防火卷帘,该公司对报告中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中的“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功能”检测项目下第一点技术要求及防火分隔中的“模拟试验”检测项目下第一点技术要求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做无此项处理;(2)该公司对报告中消火栓给水系统中的“室内消火栓”检测项目下第一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只检测了绍兴某商务用房设置的共计64个室内消火栓中的36个,抽检数量不符合DB33/1067-20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中7.4.2.C项的要求;(3)该公司对报告中消火栓给水系统中的“室内消火栓”检测项目下第六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只抽检了绍兴某商务用房中分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中的3个,抽检数量不符合DB33/1067-20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中7.4.11项的要求;(4)绍兴某商务用房有1条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消防用水管),该公司对报告中消火栓给水系统9.2项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并做无此项处理;(5)该公司对报告中防排烟系统中的“机械排烟口”检测项目下的第一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只检测了4个排烟口,抽检数量不符合DB33/1067-20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中8.3.1项的要求;(6)该公司对报告中火灾应急广播或火灾警报装置中的“设置要求”检测项目下的第一、二、四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对绍兴某商务用房的展厅二层、三层设置的火灾警报装置只各抽检了2个,以及对分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地下室(地下车库)设置的火灾警报装置只抽检了3个,抽检数量均不符合DB33/1067-20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中9.5.11项的要求;(7)该公司对报告中防火分隔中的“防火门启闭性能”检测项目下的第二点技术要求开展检测时,对绍兴某商务用房设置的乙级、丙级防火门只分别抽检了7、6樘,抽检数量不符合DB33/1067-20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中5.5.2项的要求。因该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你公司存在上述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对巴庆国、方长兵各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7年8月21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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