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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6]1013号

日期:2017-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余姚市舜裕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6]1013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朱建林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610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台标示由余姚市舜裕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简称:舜裕公司)维保的乘客电梯正在使用,该乘客电梯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3306822012040005。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舜裕公司对上述乘客电梯201510月至20161026日期间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记录单。因舜裕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乘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我局于2016119日立案调查,201734日向该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在20151026日至20161026日期间对上述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对该乘客电梯进行了3次季度维护保养,缺少1201512月份的季度维护保养;2016529日、2016614日连续两次半月度维护保养之间超过15天;2016330日、201672日连续两次季度保养之间超过3个月。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的规定。因该公司无法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公司上述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73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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