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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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钱滨线土建6标拌合站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内两台门式起重机正在吊运重物或移轨,其规格型号分别为MHH5-30-10 A3、ME45+45/5-30 A3。现场经初查,该工地系江西国萍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并使用上述门式起重机,至检查时两台门式起重机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因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门式起重机,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查处。2017年1月6日向该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和听证申请。经调查查明:位于绍兴钱滨线土建6标拌合站工地上的两台门式起重机(规格型号分别为MHH5-30-10 A3、ME45+45/5-30 A3)系江西国萍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所有并负责使用。其中,ME45+45/5-30 A3型门式起重机的主吊额定起重量是90t,主起重高度9m,副吊额定起重量5t,副起升高度7.8m,跨度30m;MHH5-30-10 A3型门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是5t,跨度30m,起升高度10m。2016年11月,上述两台门式起重机由江西省某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完成。至检查时,两台门式起重机正被用于吊运重物或移轨,且尚未经安装监督检验。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门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上述两台未经检验的门式起重机;2、处以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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