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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6]4002号

日期:2017-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政处罚决定

                                  (绍市)质监罚字[2016]4002

行政相对人:浙江好盛壁纸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绍兴袍江荷湖路以北2号厂房

代码(身份)证号:91330600560958858B

法定代表(负责)人:阮正芳   职 务:总经理

2016年第3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绍兴)中,依法对你公司生产的壁纸(无纺纸壁纸、型号规格为0.53M×10.00M(±3%)、产品等级为合格品、批号为15)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其中吸水性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我局于20161028日立案,20161212日就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进行了告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本案查明事实如下:201667日,你公司同批次生产上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壁纸(无纺纸壁纸)100卷,至调查时,上述壁纸(无纺纸壁纸)99卷(含1卷备样样品)均未售出且已作废品处理,另1卷为检验样品,销售价为33/卷,涉案货值金额为33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受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编号为D0583622号抽样单1份,证明依法对你公司生产的壁纸(无纺纸壁纸)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编号为(2016JQAA00319检验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壁纸(无纺纸壁纸)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抽样壁纸(无纺纸壁纸)的事实;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1份,印证抽样壁纸(无纺纸壁纸)的生产数量、销售价格,以及不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的事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壁纸(无纺纸壁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壁纸(无纺纸壁纸)

2、处以罚款1650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圆整)。

你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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