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根据对绍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厢式货车的核查结果,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高德公司出厂的6辆厢式货车,但提取到你公司销售其中2辆厢式货车的销售发票。
经调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你公司先后提供6辆新的二类底盘,经*公司制作、安装厢体构成厢式货车后以整车状态出厂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未索取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将6辆厢式货车全部销售,合计销售货值421500元;6辆厢式货车均系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N类汽车,但你公司以及*公司均未取得汽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你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认为:你公司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货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你公司的申辩理由经我局复核后认为均不成立,故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