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根据对绍兴*厂涉嫌未经认证擅自出厂汽车的核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厂出厂的汽车,你公司提供了已经销售的涉案车辆车架号等清单。
经调查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你公司先后提供9辆新的二类底盘,经*厂加工载货平台构成厢式运输车后以整车状态出厂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未索取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将9辆厢式运输车全部销售,合计销售货值为950200元;9辆厢式运输车均系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N类汽车,但你公司以及*厂均未取得汽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你公司未能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认为:你公司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运输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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