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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5]1026号

日期:2016-03-29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进行维护保养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5]10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金国权

  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015年1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市港利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厂区内有4台载货电梯,据其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该4台载货电梯是由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的。同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分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因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2016年2月3日向该分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调查查明:该分公司与绍兴市港利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由该分公司对上述4台(分为1号、2号、3号、4号)载货电梯(型号均为THJ2000/0.5-JXW)进行维护保养。2015年6月20日,该分公司未对1号载货电梯的季度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2015年1月26日,该分公司未对2号载货电梯的季度、半年度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2015年10月21日,该分公司未对2号载货电梯的季度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2015年1月31日、10月26日,该分公司均未对3号载货电梯的季度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因该分公司无法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2、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该分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6年2月17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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