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信息(案件查办经过、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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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绍兴市某五金厂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线索,2016年6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经绍兴市某五金厂改装的3辆解放牌运输车(车辆识别号分别为LFNA4LCA3FAM09636、LFNA4LBA6FAM05971、LFNA4LCA8FAM09633),因该公司涉嫌存在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的行为,我局于2016年7月5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8月12日向该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调查查明:上述3辆解放牌运输车(其中2辆为仓栅式,1辆为厢式)均为完整车辆,其轮胎数、总质量和最高设计车速分别为6只、4495kg和115km/h,均已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N类汽车的发证单元。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及绍兴市某五金厂均未取得上述汽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该公司委托绍兴市某五金厂对上述汽车进行厢体改装,在绍兴市某五金厂按要求完成改装后,该公司分别于3月17日、3月28日和4月22日将上述汽车售出,销售货值共计230500元。因该公司无法提供成本核算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们认为:该公司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输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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