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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份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安排表

日期:2015-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5年9月份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安排表

时间

学习内容

参加对象

9月14日

王岐山: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全体人员

9月21日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全体人员

  

 

 

 

 

学习材料之一:王岐山:发挥巡视监督作用  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发挥巡视监督作用 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王岐山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最近,党中央印发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明党的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时俱进,实践探索,创新发展
  我国巡视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我们党在成立初期就借鉴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监督方式,探索建立党的巡视制度。1928年,党中央制定巡视条例,以中共中央通告形式下发。在革命战争年代,巡视制度为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人民夺取革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把历史上的巡视制度再次提出来。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巡视工作小组。落实这一部署,经党中央批准,1996年中央纪委第一次派出巡视组。200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派出巡视组开展巡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2009年,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提升更名为中央巡视组。这一重要举措不只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有着实实在在的深刻内涵,是对党章确定巡视规则的遵循,表明巡视组的派出主体不是纪委和组织部,而是党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体现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的责任担当和巡视组的权威。巡视制度不断探索实践、创新发展、丰富完善,对于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从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出发,把巡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10次研究巡视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年)》,听取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每次听取汇报都详细审阅巡视报告,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评判,对重要的整改、处置工作作出指示,对巡视的目标任务、方式方法、成果运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充分展示了共产党人直面问题的气概和敢于担当的精神。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45次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自觉把党中央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部署,率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解决巡视工作任务宽泛、职能发散问题。过去巡视一个省,要走遍所有地级市,去工厂,看社区,GDP、区域经济发展等样样都管,结果题多面广、重点不突出。宁断一指、不伤九指。党的十八大后的首轮巡视,就聚焦中心、攥紧拳头,紧紧围绕作风、纪律、腐败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发现问题;实行了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不搞铁帽子,一次一授权;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带着问题去巡视,下沉一级到干部担任过“一把手”的地方了解情况,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将掌握的问题线索和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对照。巡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大提高,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中央一级巡视对象有机构单位企业280多个,任务决定巡视主题要更加聚焦,巡视方式要不断创新,作风尤需务实。中央巡视组把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执行情况,“两个责任”是否真正落实纳入巡视重点;在开展常规巡视的同时,探索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冲着具体人、具体事,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去,发挥了从严治党的利剑作用。加强成果运用,对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利用媒体公开发布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巡视整改情况,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认真整改、接受监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一级巡视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党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党委书记有关巡视工作讲话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等制度,督促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求党委书记高度重视,坚守责任担当,听取巡视汇报的讲话不能只是抽象原则的表态和空泛的通用性决定意见,要在大量归纳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点出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是“姊妹篇”。贯彻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规治党部署,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破”“立”并举,更加注重对问题的总结归纳、综合判断,写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提出治标治本的对策建议,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在取得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完善固化,形成制度成果,新的巡视工作条例在改革创新中应运而生。
  今年以来,中央和各省区市巡视工作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找准职责定位,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发现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发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紧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震慑遏制作用不断强化,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开展7轮巡视,共巡视118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实现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5家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全覆盖,并对16个中央部门、12个事业单位、1家中管金融企业和2个中管高校进行了巡视。可以预见,保持巡视的力度和节奏,踩着不变的步伐,到党的十九大召开前,能够基本实现全覆盖。
  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定不移贯彻巡视方针
  当前,我们党正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目标越宏伟,形势越严峻越复杂,就越需要保持政治定力,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不动摇,严格执行《条例》,不断强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一,明确巡视定位,聚焦发现问题。形势决定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最突出的是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巡视是给党的肌体做体检,是解决自身问题的有力武器,必须聚焦聚焦再聚焦,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发现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问题,把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凸显出来。要紧盯重点人,专注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当好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的“千里眼”“顺风耳”,找出“老虎”和“苍蝇”,让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第二,突出巡视重点,把纪律挺在前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重点检查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是不是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不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不是真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还有哪些突出表现;是不是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巡视是发现问题的前哨,要紧盯问题不放,早发现早报告,由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出整改要求,更加注重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充分发挥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警示作用。
  第三,创新方式方法,实现巡视全覆盖。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必然要求监督全覆盖。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在一届任期内,要对其直接管理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视一遍。完成这个任务,必须改革创新、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充实队伍。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对地方以常规巡视为主,辅之以专项巡视;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则以专项巡视为主,分领域、分类别开展巡视。专项巡视要突出“专”的特点,机动灵活、闻风而动,精准发现、定点突破,必要时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研究被巡视对象的历史文化和干部队伍状况,见微知著、由表及里,发现共性问题,这样才能使重点更加突出、震慑力更强。
  第四,善用成果,整改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巡视监督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成果运用。巡视组要做好分类处置,反馈问题要一针见血、明确具体;纪检监察机构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处置,严肃查处违纪问题;组织部门对巡视移交的选人用人问题要调查督查,匡正用人风气;被巡视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反馈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增量,让不收敛不收手的收敛收手,让心存侥幸的知耻知止。巡视的震慑效果强不强,关键看整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要梳理出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由纪委提前向未巡视单位打招呼,提出整改要求,促其即知即改;对巡视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巡视党组织要立行立改;巡视后综合反馈意见,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第五,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进标本兼治。发现问题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发现的问题有总体的把握,通过层层剥笋、深刻分析,从个别到一般,挖出深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被巡视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找出病灶,打破利益藩篱,改革体制机制,扎紧制度笼子。尤其要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以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为推进“五位一体”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完善巡视格局,健全体制机制。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党中央负责,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工作;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会要实行坚强有力的领导,“五人小组”要认真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党委书记必须旗帜鲜明,对重点问题的人和事提出具体处置要求,不能只是点个卯、表个态。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先行探索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都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条例》,统筹协调、上下联动,推动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
  第七,完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各级党组织肩负着党的重托、人民的信任,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就是要又“领”又“导”,本身就体现着责任担当,包含着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累计与干部群众谈话2万多人次,受理各类信访120余万件,赢得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参与。实践证明,巡视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保障。要把巡视监督同党纪监督、派驻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依规治党,提高制度执行力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在修订《条例》过程中,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既严格遵照党章要求,又与将要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相互配套。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综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的30多项具体制度,体现着全党的智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既是对巡视工作强有力的指导,也是强有力的规范;既是开展巡视的基本依据,也是对被巡视单位的有力约束。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被巡视党组织,要密切联系实际,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
  一是明确责任,敢于担当。抓好巡视工作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敢于担当、直面问题,为全党做出了榜样。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跟上中央要求,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执行《条例》。要加强统筹谋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巡视方案,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巡视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了解巡视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给予强有力的指导。巡视结束后要认真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捋出重点问题的人和事,找出问题症结,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被巡视党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全力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反馈的意见,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层层传导压力,抓好整改落实。
  二是加强巡视队伍建设。再好的制度最终要靠人来执行。巡视组背负着党的信任和权威,地位崇高、使命光荣,首先要对党忠诚,事事时时处处以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为重。忠诚干净担当是“德”,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是“能”,经验历练是“才”。巡视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敢于碰硬、敢于负责;保持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讲政治、顾大局,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提高综合分析水平,增强履职能力。巡视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禁跑风漏气、打探说情。巡视组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巡视组组长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管好干部、带好队伍,把巡视组党支部建设成坚强战斗集体,展现铁的纪律和过硬作风,为全面从严治党做出新贡献。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完善配套制度。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被巡视党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准确把握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要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实践,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形成系统、规范的巡视工作体系。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对执行《条例》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来源:人民日报

学习材料之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三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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