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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质监罚字[2015]5001号

日期:2015-06-25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案由)

上虞舜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灯具产品案

被处罚人名称(姓名)

上虞舜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市)质监罚字[2015]50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吉庭

  案件摘要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

  和期限等)

  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上虞舜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共计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嵌入式筒灯250套,镜前灯1200套。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该公司在未取得上述灯具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上述灯具产品共计458套。因该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50000元整。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作出机关名称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日期

  2015年6 月3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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