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有关规定,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自查工作,切实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单位实施能源计量内部审查(以下简称“自查”)工作。
3 自查
3.1 自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有关规定、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15316-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2 自查频次
每年不少于一次。
3.3 自查项目
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第4条至第8条。
3.4 自查方法
能源计量自查包括资料自查和内部现场自查两种方式。
3.5 自查程序
3.5.1制定自查计划
自查计划包括自查目的、自查内容、自查程序、自查时间、自查人员分工、自查要求等内容。
3.5.2成立自查组
开展能源计量自查工作应成立自查组,自查组由经培训的能源计量工作相关人员组成,人员一般为3至5人,自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职责是:
(1)制定自查计划,决定自查方式;
(2)对自查组成员进行工作分工;
(3)与被审查部门联络协调;
(4)审定并提交自查报告。
3.5.3资料初审
自查组应依据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要求,对本企业的自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3.5.4现场审查
3.5.4.1 自查组在资料初审的基础上,制定现场自查计划并通知被审查部门做好准备。
3.5.4.2 一般情况下,自查时间不超过两天。
3.5.4.3 自查程序为首次会议、分工内审、情况汇总、交换意见和末次会议等五个环节。现场自查时,填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记录表》。现场自查结束后,由自查组组长根据自查汇总情况和现场自查时确定的自查结论,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报告》、《自查情况汇总表》。对自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不符合项报告》。
3.5.5自查结论确定
3.5.5.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列出52项内容,每一项的评定结论分“符合”、“不符合”、“不适用”三种。符合条款要求,结论为“符合”;不符合条款要求,结论为“不符合”;条款要求对被审查单位不适用,结论为“不适用”。
3.5.5.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报告》(格式见附录D)将审查结论分为“符合规范要求”、“基本符合规范要求,需要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三种。单项评定结论全部为“符合”,审查结论为“符合规范要求”;有5项或5项以下评定结论为“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需要整改”;有6项或6项以上评定结论为“不符合”,审查结论为“不符合规范要求”。
3.5.6自查整改
被审查部门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自查组须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验证。
4 自查资料上报
用能单位企业完成自查后,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1)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设置框图;
(2)能源计量工作自查报告;
(3)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审查期内的能源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平衡测试报告、能源效率限额对标报告和节能降耗改造技术报告等;
(5)能源计量人员一览表(表B.1)及任职证明文件;
(6)主要用能设备一览表(表B.2);
(7)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B.3);
(8)进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表B.4);
(9)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表B.5);
(10)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表B.6);
(11)其他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表B.7);
(1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表B.8);
(13)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统计汇总表(表B.9);
(14)年度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情况表(表B.10);
(15)能源流向图(图B.1);
(1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图B.2);
(17)能源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校准的,有关检定装置量值传递/溯源框图(图B.3);
(18)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框图(图B.4)等。
5 现场审查须提供资料清单
5.1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1)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3)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4)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5)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
(6)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
5.2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
5.2.1 能源计量人员一览表;
5.2.2 能源计量最高管理者、分管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四类能源计量岗位人员(能源计量管理员、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员、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员、统计分析员)任命文件。
5.3 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5.3.1 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5.3.2 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5.3.3 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
5.3.4 能源计量岗位职责:能源计量管理、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四类岗位。
5.4 能源计量管理目标
5.4.1 能源计量管理目标文本;
5.4.2 能源计量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记录;
5.4.3 能源计量目标发布文件(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
5.4.4 能源计量目标的测量和评价方法;
5.4.5 能源计量目标实施评价记录。
5.5 能源计量工作人员
5.5.1 计量工作人员培训记录;
5.5.2 相关培训证书和资质证明;
5.5.3 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包括人员一览表,培训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资质证书等);
5.5.4 有建标项目的提供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证书。
5.6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5.6.1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5.6.2 进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5.6.3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5.6.4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5.6.5 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包括台账、购买发票、历年检定证书、每年维护检修记录等);
5.6.6 重要计量器具有效的使用说明书;
5.6.7 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按用能类别至少各提供一份);
5.6.8 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评审记录;
5.6.9 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不能溯源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7 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5.7.1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5.7.2 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记录;
5.7.3 能源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的评估方案;
5.7.4 明确规定了器具保护装置受控的相关文件;
5.7.5 提供用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
5.7.6 建标企业适用:企业建立了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5.7.7 部分无法送检的器具,提供自校、比对等记录,确保其量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7.8 现场粘贴能源计量器具标识(合格证/准用证并标明有效期限等)。
5.8 计量检定/校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资格证明(建标的查建明证书是否有效)。
5.9 能源计量数据应用管理
5.9.1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原始记录;
5.9.2 人工采集记录格式正确,采集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记录齐全;
5.9.3 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报表;
5.9.4 对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审核确认人员进行授权(加在任命文件中);
5.9.5 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5.9.6 单位节能分析的相关资料;
5.9.7 能源计量数据应用资料(包括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等);
5.10 企业自查资料
5.10.1 自查方案、自查记录;
5.10.2 自查中不符合项、纠正措施;
5.10.3 能源计量自查报告;
5.10.4 整改记录。
注:本文图标格式均引自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